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阶段报告梳理
本文将梳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阶段报告。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
(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
(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按通用文本、示范文本要求,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及各股东方情况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总投资(含用汇)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2〕1号)第三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
(一)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较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工作,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并将其作为独立篇章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风险分析依据。重点阐述编制分析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项目单位通过调查收集获得的相关资料。
(二)风险调查情况。重点阐述项目单位开展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方法,周边群众和利益相关方的主要意见和诉求,项目所在地的历史矛盾和社会背景,以及媒体对项目的舆论导向及影响。
(三)风险估计情况。重点阐述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因素、梳理分析主要风险因素,估计各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概率、影响范围和潜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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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重点阐述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的防范化解措施,明确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五)采取措施后的风险等级判断。重点阐述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对比,作出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风险等级判断。
(六)风险分析结论。重点阐述项目的主要风险和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和落实防范和化解措施的有关建议。
节能报告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三、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第十三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及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间的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条: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凡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附:江苏省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查看更多江苏省各地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相关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3.《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5.《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
6.《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7.《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2〕1号)
8.《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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